案件简介
兰某与方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兰某自愿并无偿将其在甲公司1%股份转让给方某。后兰某通知方某因股份转让协议为赠与协议,其将撤销该协议。后方某起诉至法院,主张其受让股份是基于股权奖励的无偿受让,并非赠与,兰某无权撤销。
案件处理
方某委托律师后,律师及时指导方某收集相关证据并开展诉讼。最后法庭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注明“转让”,同时对生效时间、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并无任何“赠与”的表述,且方某在与甲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乙公司任职,其主张基于股权奖励无偿受让股权具有事实基础,最终认定股份转让协议性质应为股权转让,并非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