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有位自称阿飞的网友留言:自己今年28岁,家是农村,家庭条件一般。通过相亲认识了那个“她”,情投意合,准备步入婚姻的天堂。当地习俗,如果男方没有县城的房子和车子,那么彩礼至少30万。为了让自己早日成家,父母四处借钱,几乎借遍了亲朋好友,最后凑齐了。就当两人进入民政局准备办理结婚证时,阿飞被告知自己的未婚妻之前有过一段婚姻。于是阿飞跟家人商量之后就要求女方退还彩礼钱30万,但女方拒不退还,认为彩礼属于赠送。最后在当地村干部的调节下,阿飞拿回了部分彩礼钱,但内心的愤懑却久久不能释怀。
看完阿飞的留言后,我们相信大家都在为阿飞抱打不平,认为他被骗了,可能也想知道从法律的层面来看,彩礼钱是否应该被返还。今天京声律所就跟大家好好唠唠,如果大家以后遇到这样的事情,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一、彩礼应该返还的情况有哪些
1、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面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二、哪些情况下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赘述。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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