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律师咨询:委托他人投资是否视为股东?京声律所

北京京声律师事务所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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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他人投资是否视为股东


1.实际出资股东对公司出资后,与名义出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合同的,实际出资人不可以视为公司的股东,但可以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当实际股东出资不到位或出资有瑕疵时,名义股东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当实际股东出资不到位,或出现其他出资瑕疵时,债权人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只能认定是名义股东出资不到位,其有权要求名义股东补足出资。


法律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规定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充责任,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股东追偿,但在一补一追之中,名义股东为此付出的时间、精力等,都是一种不可估量的损耗。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后,与名义股东协商,由名义股权代持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不能视为公司的股东,但可以依法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以上就是京声律师事务所-公司股权律师给大家整理的“委托他人投资是否视为股东?”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京声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679-6068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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