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李某系北京A公司财务人员,应A公司法人要求,联系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通过B公司,以虚构产品购销合同方式,向A公司开具了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八万多元。东城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案件处理
律师分析该案为单位犯罪,李某系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非自然人犯罪,不应并处罚金。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时对李某直接改判,取消了两万元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