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咨询:性交易时男子突发疾病,女方不施救导致其死亡,是否构成犯罪?京声律所

北京京声律师事务所
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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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应该还记得阿根廷传奇球星马拉多纳,2020年11月25日,他突发心梗,离开人世,享年60岁。马拉多纳的死,看似是死于疾病发作,但其中充满蹊跷。据说,他病发时,身边有众多看护人员,但为何无人施救呢?马拉多纳死后,警察展开了调查,近日负责此案的法官指出:“包括医生、护士和一名在马拉多纳去世时照顾他的心理学家在内的8人,每个被告的行为——主动或不作为——导致并促成了有害结果的实现。”因此这8人被指控涉嫌故意杀人。根据阿根廷刑法,他们的罪名一旦成立,通常会被判处8至25年监禁。

结合马拉多纳这个案子,我们今天要讨论司法实践中的一种情况,即“因一方不作为导致他人死亡的”,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咱们先来看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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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50岁的刘某与失足女王某相约在王某居住的出租屋进行性交易。交易过程中,刘某突然身体僵硬,脸色发祡,呼吸困难。王某见状,吓得不知所措,简单收拾好自己的行李,独自离开出租屋,最终刘某因没有及时得到救治死亡。

那么,像本案中这种情况,王某因“不作为”导致他人死亡的,在法律中要怎么定罪呢?

相关法律规定,不作为致人死亡的情况,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构成故意杀人罪,另一种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其不作为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否具有故意心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在本案中,王某在出租屋内与刘某发生关系,当刘某处于危险状态时,王某就发生了居于保证人地位的“作为义务”,而王某没有履行应“作为的义务”,如及时救治,或拨打110、120等,而是选择独自离开,且如果王某履行了救助义务,就不会发生刘某死亡的后果,因此,王某的行为具有客观违法性。从责任角度来说,王某或具有故意责任,或具有过失责任,因此,本案中,王某或涉嫌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或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涉嫌遗弃罪。

此外,王某的行为触犯的不止是《刑法》,因她对刘某的的死亡,主观上明显具有过失,且刘某的死亡与王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因此,王某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总之,在本案中,王某到底会以“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被定罪,还要办案法官结合具体情况来下定论,不过在此我们要特别提醒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尤其要注意这样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先前意外地或过失地导致了他人死亡的危险,行为人能抢救而不抢救,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对行为人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更不能认为是意外事件而认定行为人无罪,而应对其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可以结合下面这案例来进一步理解这段话。

【案例2】

倪某系衡阳市南岳区某中学女学生,3月30日傍晚,谭某与倪某相约外出唱歌。途中,谭某骑摩托车搭乘倪某和另一同伴至岳云路口时与他人摩托车发生碰撞,当时双方口头协商不报警各负其责。

倪某与同伴离开现场后不久便感觉腹痛难忍,倪某的朋友随即拨打了120,但谭某担心治疗费用过高竟拒绝医生送倪某就医的建议,而是带其到一小诊所简单处理了外伤。之后,倪某仍旧腹痛不止,谭某在同伴的劝说下带倪某到医院,在得知需付费治疗的情况下,谭某不肯出钱治疗也未联系倪某的家人,而是将其抱到自己的面包车上休息。

31日凌晨3时许,谭某将面包车停至紫观阁小区附近的马路,留下倪某独自一人在车上,然后离去。当天早上倪某被人发现死在车中,经法医尸检结果认定死者系外力导致脾脏破裂出血性休克致死。

在该案中,谭某搭乘倪某发生交通事故,倪某在事故中受重伤,谭某事发后一直呆在倪某身边,既有能够救助倪某的行为能力,也有救助倪某的时间条件、空间条件及交通运输条件,但谭某在客观上不仅不实施积极的救助行为,也没有联系倪某的家人,且其明知自己不救助的行为可能导致倪某发生死亡的危险,仍然听之任之、放任不管,在凌晨3点时仍将重伤后已不能行动的倪某放在自己的车内,随后自行离开。承办检察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是在他人生命有危难之时该救而不救的典型不作为,造成了被害人倪某因为谭某的不救助行为而死亡的严重后果。”

像本案中谭某的所为,绝不能以过失杀人罪解释,从案发到被害人死亡着整个过程中,谭某的“不作为”都是故意为之,具有故意杀人的心态,且案件中死者为未成年人,性质更加恶劣,所以本案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从严从重的判罚,才能凸显法律的公平公正!

总之,通过以上法律知识和案例的分享,就是想提醒大家,在他人遇到危难之时,我们应当及时施以援手,这不仅是出于人道主义的关怀,更是在履行一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否则,如果像上述案件中那样,在别人突发疾病或者遭遇车祸时,抱着“事不关己”的态度,放任不管、逃之夭夭或者不负责任地敷衍对待,最后导致他人丧命, 那么不论我们是有意为之还是无心之失,都将面对法律的惩罚!

所以说,法律约束的不仅是主动犯罪的行为,同时也在制约着因人情冷漠、自私自利所导致的“不作为的犯罪”。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一体的,既然我们享受着法律的保护,那么就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他人、救助弱者,这就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之一,这样的法规,体现的是对生命的尊重。试想一下,如果下一个倒下的人是我或你,那时候若无人伸出救援之手,该是何等凄凉?因此,推己及人,将心比心,只有大家互相帮助,才能共同构建出一个让每个人都有安全感的温暖社会。

以上就是京声律师事务所‍-北京律师给大家整理的“性交易时男子突发疾病,女方不施救导致其死亡,是否构成犯罪?”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京声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679-6068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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