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咨询:利用职业之便强奸或猥亵未成年人,不仅要判刑,还要追加“从业禁止”!京声律所

北京京声律师事务所
20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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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各界重点保护的对象,因此如果有人斗胆将罪恶的魔爪伸向这个群体,势必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这其中,尤其有一类犯罪者,即借由职业之便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的,这类犯罪不仅要依照《刑法》被判刑,还要对其追加执行“从业禁止”的处罚。


【案例1】出租车司机猥亵未成年女乘客案


刘某某于2021年12月4日,驾驶出租车在某地搭载乘客小丽(16周岁)。后在行车过程中以看手相、摸穴位为由强行抚摸被害人小丽的手部、面部、背部。当车辆行驶至某地时,被告人刘某某将车辆停在路边,在车内再次对小丽实施了猥亵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出租车内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未成年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出租车司机,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对女乘客实施猥亵犯罪,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应对其宣告从业禁止。


最终判处被告人犯强制猥亵罪,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或假释之日起五年内再从事客运相关职业。


结合这个案例,我们来了解一下法律中的“从业禁止”这个概念。


从业禁止,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利用职业便利或违反职业特定义务实施特定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依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以预防其再犯罪的法律措施。


从业禁止在本质上是人民法院为了预防犯罪、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况,对其采取的一项预防性非刑罚处分措施,是刑法对法律后果的完善。


从业禁止具有强制性,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必须遵守,如果违反从业禁止的决定,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以刑罚。


结合本案,被告刘某某借助出租车司机这个职业之便,在拉客途中对乘客实施猥亵行为,其所犯罪行影响恶劣,因此在接受刑法量刑之外,再追加“从业禁止”处罚,可以充分体现刑罚的惩治作用和预防作用,有利于从根本上限制被告人的再犯能力,对约束相关行业从业人员也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但也有人认为,在执行“从业禁止”规定的时候,对从业范围的确定应该给予充分考虑,否则很可能剥夺犯罪者改过自新的机会,反而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拿捏好这个度呢?我们不妨通过下面这个案例,进行更深入的学习。


【案例2】“骨干教师”强奸、强制猥亵未成年学生案


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邹明武为被害人王某某(女,1998年11月17日出生)所就读高中的数学老师,2016年9月,邹明武从该校辞职,后到其他中学任临时代课老师。自2015年10月至案发前,邹明武受雇为王某某的家教老师。


2016年4月至12月期间,邹明武利用担任王某某家庭教师的机会,分别在其家中或被害人家中,先后四次强行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并先后多次强行对王某某进行猥亵。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邹明武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12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邹明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禁止邹明武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五年。宣判后,邹明武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理于2018年4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邹明武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二审法官指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明武违背妇女意志,多次强行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邹明武还以胁迫方式多次强制猥亵未成年女性,其行为亦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与其所犯强奸罪并罚。


上诉人邹明武作为具有从业资格的职业教师,亦是本案未成年被害人的任课及家教老师,本应知荣明耻、严于律己、教书育人,但其在教学过程中,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多次强奸、强制猥亵未成年女性学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2.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25.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据此,依法对邹明武从重处罚;同时,根据其犯罪行为持续的时间、次数、对象、手段及其主观态度等情况,为预防再犯的发生、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教育环境,依法对其宣告从业禁止。


我们看到,对于这起教师利用职业之便强奸、强制猥亵未成年女学生的案件,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罚高度一致,都是严格执行从重从严,数罪并罚的原则,绝不能姑息犯罪者,不容许有人打着“教书育人”的神圣旗号,侵害未成年学生。因此,法院追加了“从业禁止”的处罚,但同时,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法官在执行这条处罚时,也是严格确定了“从业禁止的范围”。因为本案中的被害人在遭受侵害的绝大部分时间段内属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以法官采用了“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这一限定范围,既紧扣本案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特点,又不至于使限定范围过于狭窄,达不到犯罪特殊预防的目的。对于这样严格公正的判决,可谓是一次具有示范作用的“标准操作”。


总之,在依照《刑法》判罚后,再补充实施“从业禁止”这条规定,最大的意义就是可以提前能预防犯罪,避免悲剧发生。比如,像上述案件中这位性侵未成年人的“惯犯”,如果刑满释放之后,仍然不知悔改,那么把这样的人再放回去从事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无异于在学生们身边安装了一枚“定时炸弹”,学生和家长都无法放心。反之,对“邹老师”实施从业禁止惩罚,这就是在提醒向全社会敲响保护未成年人的警钟。此举既在告诫广大教师,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认识到自身职业的特殊性,不要挑战法律底线,否则必定会受到严惩,另一方面,也在提醒广大家长,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存在熟人作案、持续时间长、不易被发现的特点,因此作为家长,要多关注、关心孩子,早日发现犯罪苗头和迹象,这样才能避免悲剧发生。


以上就是京声律师事务所‍-北京律师给大家整理的“利用职业之便强奸或猥亵未成年人,不仅要判刑,还要追加“从业禁止”!”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京声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679-6068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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