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个热搜视频的标题是:“某地铁车站人员调戏女同事,结果拍视频的人也被罚了……”案件的大概情况是,哈尔滨市某地铁车站内,一员工路过车控室时,发现一名女同事正在柜台前收拾物品,而另一名男同事则大大咧咧地在女同事正后方不远处的椅子上横躺着。更夸张的是,男子竟然在公作场所做出不雅动作,伸出“咸猪手”抓女方屁股。第一次,女同事将其手反拨开,但男子没有就此停手,还变本加厉,继续伸手,女同事又再次用力将其手拨开……
本来发生在车控室内的“不雅之事”,就是你知我知,可偏偏“案发当时”,路过车控室的另一位员工看到了这一幕,然后他就拿出手机拍了视频,还上传到网上。结果,骚扰女同事的男子,被公司调离本岗;而拍视频的员工,公司直接让他待岗。
那么,公司的处分,是否妥当呢?为什么拍视频的同事惩罚更重呢?
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骚扰”女同事的男子与女方究竟是什么关系。如果二人是情侣关系,那么这种行为最多是工作时间的“调情”,只能说是违纪不能算犯法,所以公司让男子调岗,这个处置也是合适的。不过,如果二人不是情侣,那么从视频中男子的动作“尺度”来看,他可能就涉嫌构成猥亵罪,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
接下来再说这位拍摄“不雅视频”且私自在网上传播的员工,不论视频中的男女是不是情侣关系,他的偷拍行为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依法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仅如此,他的传播行为,根据视频中内容的“尺度”大小和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性,还可能触犯《刑法》,需要判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不过,在我国,对于偷窥别人隐私的行为,一般不会构成刑事犯罪的,通常是按照治安管理方面的规定对偷窥者进行处罚。可是,如果对于造成极端恶劣后果的,偷拍行为也会被判刑。比如下面这个案件。
2015年7月中上旬一天的下午,馆陶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辅警王某某、宋某、王某、董某四人在没有正式民警的带领下,驾驶警车超出其巡逻范围,行驶至馆陶县化工园区一条东西路上,发现一辆日产轿车停靠在路边。
王某某等四人随即下车,对车辆进行盘查,拉开车门后发现韩某1(女)和张某2正在车内副驾驶发生性行为,王某某使用手机对车内情况进行了录像。
随后王某某等四人将两人带至馆陶县巡特警大队东院。宋某向馆陶县巡特警大队东院负责人杨某某汇报后,杨某某安排宋某等人对两人进行调查询问,经询问,证实两人系情人关系,后在杨某某的授意下,宋某等人收取张某28000元,然后让两人离开。
宋某等人将收取的28000元交到杨某某手里,杨某某将这笔钱的30%或40%返还给宋某,宋某四人将钱瓜分。
事后,王某某用手机拍摄的车内视频没有及时删除或交专人保管,且多次让他人观看该视频,导致该视频在2016年8月在网络上被广泛传播。
2016年8月30日7时许,韩某1因视频外泄到馆陶县巡特警大队讨说法时,喝下其随身携带的农药,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9月1日死亡。
该事件被北京青年报、新京报及各大网站报道、转载,引起社会强烈关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馆陶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辅警、杨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一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但考虑到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综上,本案的裁判结果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我们回顾本案,擅自偷拍和散播他人隐私视频的王某某,最终没有按照“侮辱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量刑,而是按照滥用职权罪处以了刑事处罚,这属于“两罪择其重”,至于最终判罚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固然是考量了自首等减轻罪行的因素,但就其造成的恶劣来看,并不算重刑了。不过本案没有继续上诉,我们在此也就不做过多讨论了。
总之,通过今天的分享就是想提醒广大网友,如今是智能手时代,随手拍、随手发真的就是动动手指就能完成的事,但请大家切莫因为一时的猎奇心理,就侵犯他人隐私,更不要在网上乱发视频,因为这些行为一不小心,就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到时候真的会害人害己,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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