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应该知道,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是提供了相应保障的,如果员工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里的相关规定,申请到工伤补偿。
但是,在过往接触过的案例中,我们发现,并不是所有员工“因工受伤”都能申请到工伤补偿的。比如,在非工作时间内“过劳死”的员工和已经退休又返聘回公司的员工,这两种劳动者,所处的状况就比较尴尬。所以,咱们今天就通过两则案例,来进一步了解这两类员工在申请工伤补偿时遇到的难点。
【案例1】
去年十一月,一起“比亚迪员工猝死出租屋”事件引爆网络。案件的经过大概是,2021年11月5日,36岁的员工王某,被发现猝死在出租屋内。根据其打卡记录显示,王某曾长期从事夜班工作,从10月28日到11月3日,连续上了7个夜班、其中6个班工作时长在12小时左右。整个十月,其工作时长在280小时左右。
王某去世后,其家属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王某家属认为,王某离世原因,与长期从事夜班有关,要求工伤赔偿。但公司则辩称,王某在出租屋离世,不属于工伤,但出于人道角度考虑,愿支付一定补偿。
17日晚,事件引起热议后,双方协商达成一致:除退还公积金社保等之外,企业一次性支付其家属20万元。
现在我们再来看这起案件,为什么王某的家属无法直接走法律程序,申请工伤赔偿,而是需要与企业协商,来拿到所谓的“人道主义补偿金”呢?
依据《工伤保险法》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本案中,王某因为“过劳”,在非工作时间内在出租屋里猝死,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工伤适用情景。
有人说,“过劳死”不能算是患职业病吗?真的很遗憾,“过劳死”难以认定为职业病。
从法律上来说,职业病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其病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发。但“过劳死”是一个因工作强度或者工作压力过大、不断累积导致身体机能下降直至衰竭的过程,并不局限于某些特定的职业,且病因多样、情况复杂,目前还很难被认定为“职业病”。
所以,在本案中的“过劳死”员工,是很难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工伤赔偿的,不过,因为本案中的企业确实存在非法用工、非法延长工作时间,完全没有考虑员工的身体承受力,导致其突发疾病的问题,所以家属在掌握了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是可以以侵犯人身的生命权、健康权为由,按照一般的侵权纠纷立案,申请民事赔偿的。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对照本案中王某的工作时常,企业确实存在压榨员工的明显问题,理应给予赔偿。
除了“过劳死”很难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还有一类“退休返聘”的员工,也在维权时遇到了困境。
【案例2】
李大爷原是吉林一家工厂的员工,2013年企业破产后,李大爷与工厂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在省社保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7年,李大爷经⼈介绍来到另一家公司务工。工作两个月后,李大爷在工作中不慎受伤,李大爷的妻子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大爷所受的伤害性质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此后,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维持了李大爷的情况不属于工伤的认定。
李大爷不服,向法院年提出诉讼。一审认为,法律并没有将李大爷这种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排除在职工外,也没有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作。李大爷与xx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以,法院⼀审认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责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本来以为可以按照工伤申请到赔偿了,没想到李大爷所在的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时,法院认为,李大爷是退休人员,与xx公司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因此他在工作中遭遇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范畴,所以不应认定为工伤。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决议,维持吉林省劳动合同社会保障局的不属于工伤的认定。
虽然无法申请工伤赔偿,但李大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申请人身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像本案中李大爷这种,已经达到6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享受了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再就业期间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公司承担雇主责任,支付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如果构成残疾的,还有权要求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但不能要求单位申报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总之,通过今天的两则案例分享,就是想告诉大家,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过劳死”和“退休人员返聘”这两种情况,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这两种情况下想申请工伤鉴定,存在一定难度和争议,不过即便无法申请工伤赔偿,咱们仍然通过民事诉讼,申请到人身赔偿。
最后,京声律师还是要提出两点建议:第一、在工作中切勿“过劳”,身体第一,工作第二,避免悲剧;第二、退休返聘人员,最好与公司签订一份更详尽的劳动合同,写清楚“工伤赔偿”的细则,避免发生意外时,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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