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桩争议不断的食品安全案件,即频频上热搜的“150碗熟肉案”。案件的经过大致是这样的:
2021年7月,重庆市的邵某在王女士开设的微店上购买了一批食品,其中包含粉蒸肉、扣肉、风豆豉回锅肉各50份,合计150份,每份折后单价30元,支付时使用了微店现金红包0.84元,共计实付4499.16元。
货到后,邵某将收货过程全程录像,指出上述货物包装均无产品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保质期等标识,是“三无产品”。随后,邵某将卖家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退还货款并“按货款的十倍金额予以赔偿”。
案件一审的结果是,法院认为王女士售卖的土特产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支持邵某以上诉求。
对于一审的结果,王女士表示无法接受,她称邵某是“有备而来”,并非“正常消费者”,而是“职业打假人”。王女士称:“邵某2019年就盯着我了,后来还混入了我们的会员群。那个扣碗,他一开始买3份,还说好吃,后来一次买150份,然后就直接到法院起诉。”她还发现邵某此前有过多起类似案例,怀疑他是靠此牟利,有故意敲诈勒索的嫌疑。
因此,王女士提出上诉,但二审仍然维持原判,要求王女士退还近4500元货款并给予10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
对于二审的结果,王女士仍然不服,表示会继续上诉。
对于这个结果,一众网友也表示不能接受,很多人替王女士“喊冤”,说这个判罚是在纵容“知假打假”,对靠双手辛勤谋生的卖家不公平,大家都期待王女士的二次上诉能够成功。
那么,关于这个案子的判罚,从司法上,我们应该怎么看呢?咱们首先来分析一下,王女士售卖“三无产品”的问题。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法律并不禁止出售散装食品,但要求在外包装上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地址等信息。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经法院调查,本案中卖家王女士,是在2017年注册登记了营业执照、食品加工生产小作坊登记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与丈夫一起回家帮婆婆扩大生产,通过自家微店“毛妈妈土特产”销售。在本案中,王女士销售的“熟肉”,确实是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明、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按照上述法规,这个“十倍赔偿”的判罚,是合理的。
然而,又有网友提出质疑了:“平时我们到农贸市场去买馒头包子、豆腐酱肉等等,也都是塑料袋一装就拿走了,这些食品也没标签啊,难道这些人卖的都是“三无产品”,都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68条吗?”
也就是说,这部分网友不接受判罚的理由是,他们认为像王女士经营的“小作坊”,不应该直接适用于《食品安全法》第68条。那么,这种说法有道理吗?我们来看法律是怎么说的。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也就是说,对小作坊与食品摊贩的管理,应该根据各地出台的法规来进行管理和判罚。本案中王女士经营的“毛妈妈”店铺位于重庆,我们参考《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其中第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识生产者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简易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识出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表(配料表)等,并清晰、醒目标识“小作坊食品”字样。”
由此可见,重庆市的地方法规和《食品安全法》第68条的说法基本是一致的,一审和二审的判罚也是基于上述两条法律法规,确实是有法可依的。不过,有法可依并不代表没有争议,至少本案在处罚的力度上是否合理,确实值得商榷。毕竟在《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在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这句话之后,紧接着还有一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有网友觉得,关于本案,或许可以有另一种判罚方向,即王女士售卖的“熟肉”虽然是“三无产品”,但只要质量没问题,可以通过责令整改和罚款的方式处罚,无需“十倍赔偿”。
那么,究竟王女士的二次上诉会不会有反转呢?咱们也只能静候结果了。不过,在此我们却可以继续探讨一下,本案中另一个焦点问题,那就是原告邵某是否是“知假打假”,是否存在故意敲诈勒索的嫌疑。
关于这一点,邵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法律并没有规定我买了8次过期食品就不是消费者了。”
那么,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疑假买假,是否还能视其为法律中规定的普通“消费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则上只要索赔金额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通过诉讼要求赔偿并不违法。除非以曝光、恐吓等方式威胁商家,索要远高于法律规定标准的金额,才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也就是说,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职业打假人”就不能够像其他普通消费者一样,正当维权,依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邵某起诉卖家王女士的行为,确实是合法维权。
所以说,尽管很多网友在为卖家王女士鸣冤,但也不能忽视,她经营的店铺确实是因为售卖“三无产品”,才会“飞来横祸”这个事实。因此,通过本案我们也想再次提醒各位卖家,哪怕您经营的是私家小作坊,也要办理好相关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号,在产品上标注好生产日期、厂名、厂址等等,这既是对广大消费者的负责,也是为自己辛苦经营的生意上了一份贵重的“保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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