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律师咨询:儿子去世,九询老人能要求孙子尽赡养义务吗? 京声律所

北京京声律师事务所
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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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养儿防老”,父母们为子女倾尽一生,就是希望晚年能有一个好的归宿,承欢膝下,然而这份天伦之乐,却并非人人都能享受得到。这不,已经年近九询的王阿婆,就要一面承受着丧子之痛,一面凄惨地过着无人看顾的晚年生活。终于,在无可奈何之下,王阿婆咬了咬牙,将自己的三名子女和亲孙子告上了法庭。

王阿婆今年已经年近九十岁了,患有高血压、动脉硬化等多种疾病。早知道自己年岁已大,为了保障晚年生活,王阿婆在2014年就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屋以买卖的方式,低价出售给了长子李强并进行了过户。同时王阿婆与大儿子李强一家也达成了口头协议:李强一家需保障她在有生之年可以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王阿婆的另外三位子女李建、李芳、李荣知道此事后,因未分得财产而心存芥蒂,不再与王阿婆来往。

企料,2015年,长子李强突然因病去世,至此之后,王阿婆的生活就一直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王阿婆几次生病住院,李强的儿子即王阿婆的亲孙子李浩都未按照先前的约定对看顾她,而王阿婆的另外三名子女,更是对亲生母亲不闻不问——电话不接,赡养费不给,甚至拒绝探望。因此,在王阿婆生病期间,从看病到住院,全由社区的工作人员陪同。

九询老人卧病在床,儿孙不闻不问,本就是大不孝,然而更令人气愤不已的事情还在后头。2020年,王阿婆的孙子李浩,以自己要结婚为由,屡次要求王阿婆搬出去住,王阿婆不允,李浩还声称,这套房子是父亲花钱买的,留给自己了,王阿婆既然卖了房子,就没资格继续住了。

王阿婆连自己的无力照顾了,现在还要落得无家可归吗?老太太越想越伤心,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三名子女和亲孙子,一同告上法庭。

王阿婆在诉状里要求,其子女李建、李芳、李荣、以及其长孙李浩每人每月向其支付生活费2000元,每人每月到其住处探望其两次。

此案于2021年在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李建、李芳、李荣辩称,王阿婆每个月都有固定的退休金以及残疾保障金,而且早已将自己的房产转让给了李强,现李强虽然已经去世,他的儿子李浩作为主要继承人之一,享受了既得利益,自然需要代替李强履行赡养义务。况且,李强一家还和王阿婆签订过相关协议,应当负责王阿婆的日常生活起居。

被告李浩辩则称,自己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济负担较重,并且作为王阿婆的孙子,并没有赡养祖母的法定义务,故不同意支付赡养费。

我们先来看本案中的第一个争议的焦点,王阿婆的三名子女,是否有赡养老母亲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在本案中,王阿婆已高龄,不仅身体残疾还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三名被告作为承担赡养义务的第一顺序责任人,应当承担赡养义务。此外,王阿婆虽有固定的退休金以及残疾保障金,但其年老多病,需每月固定支出看病费用,为确保其老年生活质量,子女应支付赡养费来解决老人的生活问题。

接着,我们来看本案中的另一个焦点问题,被告人李浩,也就是王阿婆的孙子,对祖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孙子女对祖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在被赡养人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赡养能力的情况下,才由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由于本案原告其余三个子女均有赡养能力,因此,李强之子李浩不需要承担对原告的赡养义务。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王阿婆三名子女李建、李芳、李荣每人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每月探望王阿婆一次,驳回王阿婆要求孙子女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


通过本案的判决,让我们对《民法典》中关于赡养义务这个部分有了更清晰的了解。在王阿婆看来,儿子继承了房产,并且与自己约定了一家人会为她养老送终,那么即便儿子死了,孙子也应该继续尽孝,但在法律上,这种“隔辈”之间的赡养义务,却必须在(外)祖父母的所有子女已经都不在世且孙子具有赡养能力的条件下,才能成立。

不过,虽然本案最终判决结果是,王阿婆对孙子李浩的起诉不予支持,但法院最后也特别强调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关爱老人、家庭和睦是我们倡导的价值观,子女应当在老人需要时对老人进行探视、照料等义务。

也就是说,尽管法律上无法直接判罚,但站在道德和人情的角度,法院还是希望,孙子李浩应该敬老爱老,履行承诺,让高龄祖母可以安度晚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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