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咨询:丈夫不慎撞死妻子,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京声律所

北京京声律师事务所
202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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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车的家庭应该都知道,为了避免交通意外带来经济损失,通常车主会给机动车买一份《交强险》和一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那么这两份保险,到底有什么用呢?咱们不妨结合下面这个案例,了解一下交通纠纷中的索赔事宜。

2020年8月,昆明市xx县发生了一起特别令人关注的交通事故。丈夫杨某驾驶小客车在公路上掉头时,不慎将站在路边等待的妻子撞倒。妻子董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法医鉴定为“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腰椎离断并脊髓损伤死亡”,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丈夫杨某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称其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故杨某联系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但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为此,杨某的子女杨某连、杨某飞将父亲杨某以及保险公司起诉至禄劝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母亲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合计99万余元。

此案的一审,在xx县人民法院进行。

依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述规定,此次交通事故中,杨某侵害妻子董某的生命权,二人的子女杨某连、杨某飞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主张各项损失。

结合受害人当地生活标准,按照2019年度农村居民生活标准计算,法院认定被告杨某应赔偿金额为37万余元。

又因为杨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曾在保险公司购买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在保险期内。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由此,一审法院认为,杨某连、杨某飞诉请赔偿的各项费用均属于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应予赔偿项目。不足部分,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中予以赔付。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杨某连、杨某飞各项经济损失37万余元。

关于一审的判决,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点。

第一个争议点是,保险公司辩称,可以赔付《交强险》的部分,但是拒绝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但是经查证,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肇事车辆购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里,明确签订了“不计免赔”的条款,即事故发生之后,对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的免赔率进行计算的、被保险人承担免赔金额部分,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所以,一审法院最终裁决,由保险公司给予赔付,也是合法且合理的。

第二是争议点是,一审法院判罚的赔偿金额,原告即死者董某的两个孩子不予接受,起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自2020年4月1日后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禄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杨某连、杨某飞93万余元。

以上就是本案的最终判决,但对于这个结果,网友表示仍然存在一些困惑。因为,在本案中存在一个特殊之处,即被害者和受害者,是夫妻关系,因此在赔偿金的问题上,很多人可能会觉得,是否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因为在《交强险》和《第三者》保险中都有相关“免责规定”,即“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但在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免责条款设立的目的在于规避恶意骗保等道德风险,而从本案事实来看,肇事司机经刑侦查明及法院裁判属于交通肇事,系过失行为,且事故的损失远大于保险限额,故“免责条款”应属无效,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通过今天分享的这个特殊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例”,希望大家进一步了解《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重要性,以及这两份保险中所提到的“不计免赔”和“免责条款”的适用条件。总之,只有我们能够知法懂法、灵活运用法律,才能够更好地为自己维权。

以上就是京声律师事务所‍-北京律师给大家整理的“丈夫不慎撞死妻子,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   ”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京声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679-6068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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