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夫妇传销案”再次闹得沸沸扬扬,据最新爆料,疑似演员也在此公司占有股份,其名下财产正在接受调查。于是,广大吃瓜群众纷纷上线,一众网友开始关心,如果这位演员真的涉嫌传销,那么她爱人会不会也牵涉其中?名下的财产,会不会受到影响?
关于本案,目前所知信息还太少,今天不方便在这里深入探讨,不过我们可以就这个话题,去了解一些,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法律知识。比如,如果夫妻一方犯了经济罪,配偶是否需要承担共同债务呢?
咱们先来看下面这则案例:
【案例1】
陈某与王某于200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3年2月,法院判决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以保留自己财产用于抚养未成年的子女。
那么,夫妻一方因犯罪被判罚金,另一方在未起诉离婚的情况下能否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犯罪分子不按期缴纳罚金时,只能对其本人进行追缴,不可能对其配偶进行追缴。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此案中,丈夫陈某经济犯罪的行为,虽然并未直接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以婚内分割财产的情况,但结合刑法中的规定,在丈夫犯罪的情况下,妻子完全有合法理由,在未离婚的情况下,申请财产分割。因为刑法设置的目的,是为了通过金钱惩罚的方式遏制犯罪行为,因此罚金应当以犯罪分子个人的财产为限,不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
也就是说,当丈夫触犯刑法,需要交罚金时,妻子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要求分割财产,保障自己应有的权益。
那么,在哪种情况下,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呢?我们接下来再看一则案例:
【案例2】
王明和李秋红结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感情不和,王明提出离婚。王明和李秋红共有存款200万元且均为王明婚后收入,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协议离婚,200万存款平均分割,每人100万元。
二人离婚两年后,经公安机关侦查,王明婚姻期间的所有收入均来源于数次诈骗行为。于是王明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判处有期徒刑。此后相关机关向李秋红追缴其离婚时分得的100万元存款。但李秋红认为,自己已经与王明离婚,分割后的财产已经和王明没有关系,所以拒不返还。那么李秋红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所以,王明诈骗所得的100万,应依法查收,返还被害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前款规定的‘违法所得’。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李秋红在离婚分割时获得的100万元财产,实际上属于转化后的“违法所得,即使李秋红不知情,也不能改变其“违法所得”的性质,因此也应该依法收回。
通过对比上面这两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夫妻中一方犯经济罪,配偶是否需要偿还”这个问题,关键点是要看,配偶是否参与了犯罪,或者分享了这些“非法所得”。如果配偶没有参与,那么即使在没离婚的情况下,也是不需要承担债务的;但如果这些不法之财,是用于夫妻二人共同的消费上,而且这笔消费并非是婚姻生活中的必要消费,而是用于购买房产、汽车、奢侈品等非必要消费上,那么当一方被查出具有犯罪事实后,即便二人已经离婚,“前配偶”也会被追缴“违法所得”,共同承担婚内债务。
以上就是京声律师事务所-北京律师给大家整理的“夫妻一方犯了经济罪,配偶需要承担共同债务吗? ”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京声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679-6068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