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有一条非常热闹的新闻,说是洛阳一女子,深夜收到一笔自己的“巨款”,却因没及时返还银行而被告上法庭。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46岁的姚女士是一位高中教师,2021年5月,她在信托公司的推荐下,投资了300万元,购买了信托产品,年限为20个月,即2023年1月31日到期。
但是2021年9月26日,信托公司突然提前将本金退回每位投资人,由某行北京支行执行退回。于是,在这天晚上20:57分,姚女士的银行账户里就莫名奇妙进账了385万元巨款,交易记录的附言中写着“付信托本金”。
收到款后,姚女士觉得不对劲,首先是金额不符,其次退款日是星期天,这些都不是常规操作。次日,姚女士找到信托公司询问,信托公司表示,按照他们的公告,姚女士所得本金应为57万余元,并非现在的300万元,多划付的的金额需要退回。
但是信托公司的说法,姚女士不认可,她根本没收到什么公告。于是思来想去,姚女士决定,通过银行打款的账号退还85万元,留下了她当时的信托本金300万元。
原以为此事就此结束了,没想到2021年12月17日,银行以“不当得利”的罪名将姚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242万余元及利息。
姚女士很不理解,是银行打错了钱,而她只是收回了自己的本金,打错的85万元也退回去了,为什么银行不道歉,反而还要起诉她?
2022年2月14日,姚女士向中国银保监会投诉,但得到的回复是“对于银行对姚女士提起诉讼的事项,应由司法机关处理,该局不予受理。”
截止到本月,姚女士的案件仍然悬而未决。根据目前新闻报道出来的证据,现在也无法充分判断,姚女士的行为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不过通过此案,咱们可以先来了解一个法律知识,什么是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此外,《民法典》中还指出了“不当得利”的一个主要特征之一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所以,在姚女士这个案件中,问题的关键点是,姚女士和信托公司之间,到底有没有确认过回收数额。如果信托公司给银行发送的划款指令确实是57万余元,而银行因为系统错误导致划款金额有误,那么,姚女士账户多余的钱,就是没有合法根据的,银行可以依法追回多余款项。如果姚女士拒绝返还,那么她的行为就是构成不当得利的。
一些网友可能想不明白,姚女士明明是收回自己的本金啊,为什么是“不当得利”呢?
这里面有一个合同关系,因为姚女士先与信托公司签了合同,自愿投资了300万本金,这笔钱的支配前现在就属于信托公司。而信托公司又委托银行来处理返还事宜,所以银行就应该按照约定金额进行返还,其中导致差错的,姚女士应配合返还。因为姚女士与银行之间的关系,是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的,姚女士不可私自占有这笔“打错的钱”。
咱们再举一个通俗的例子,大家就更好懂了。
夏某欠了王某一万元钱,但他跟王某商定好,分十个月偿还,每期付款一千元。二人立字为据,签订好借贷合同。到了这个月的还款日,夏某手头紧,就委托朋友田某帮忙还款。夏某把王某的支付宝号告知田某,委托他还款一千元。但田某在打款的时候,多输了一个“0”,本应打款一千,变成了一万。王某收到钱后,以为是夏某突然有钱了,一次性给自己还了账,也没在意,结果第二天田某发现自己打款出错了,就把事情告诉了夏某。夏某把事情原委告知王某,希望他能把打错的九千元退还给田某,并且保证自己下个月会按照约定,继续分期还款。
但此时王某反悔了,他想收回自己的钱,不愿意退还。但夏某表示,他俩已经签好了分期还款的合同,王某应该遵守。可王某不予理睬,后来田某亲自找王某索要自己打错的九千元,王某仍旧不给。最后,田某向法院提出诉讼,将王某告上法庭。
田某的诉讼请求是:1、判决被告王某立即返还原告不当得利人民币9000元;2、公告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最终,法院以“不当得利罪”,要求被告王某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一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负担。
对比上面两起案件,我们就更能理解案件一(姚女士“私吞”巨款)里头的门道了。案件二里的“借钱的夏某”就相当于案件一里的“信托公司”,案件二里“借钱人王某”就是案件一里的“姚女士”,而案件二里的田某就是案件一里帮忙还钱的银行,所以,如果原本属于银行的钱,因失误打到了姚女士账户,那么姚女士是不是就构成了“不当得利”,应该返还呢?
总之,通过对这次案件的讲解,我们就是希望大家明白,双方一旦建立合同关系,就应该依法履行,遇到纠纷后也要双发依照合同、走合法流程解决,这时候不要牵扯到没有建立契约的第三方(比如案件一里的银行和案件二里帮忙还款的田某),否则我们很可能从本来占理的一方,变成违法的一方,自己吃了大亏。遇到不明白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寻求帮助,咨询律师,不要自己想当然行事,很容易吃亏。
以上就是京声律师事务所-北京律师给大家整理的“385万巨款深夜离奇到账,私吞“自己的钱”也违法吗?”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京声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679-6068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