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条非常惹人注目的新闻:“浙江杭州一新郎婚检竟被告知生理为女性,极度悲伤想跟老婆分手!”
最开始新闻是这样的:
新婚小两口做婚检,但杭州市临平区妇幼保健院检验报告单显示:丈夫沈先生的染色体是46XX,与妻子的染色体相同。医生告诉沈先生,这意味着他从生理角度上讲,其实是女性。
这个结果一出,沈先生当时就崩溃了!“从生理角度讲,我是个女的,这还咋结婚?”
沈先生难以置信,再次找医院确认,报告是否可能存在错误,但医生的回复很笃定:染色体的报告错误率是很低的。
这回沈先生彻底崩溃了,按他本人的说法是,极度悲伤!想着就算跟妻子结婚了,也没法要孩子,他干脆动了跟妻子分开的念头。
可就在这时,事情竟然戏剧性反转了。4月9日,医院又出具了新的检验报告,重新将沈先生的染色体结果更正为46XY。医院的解释是,医院是无法进行基因检测的,他们也是送到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查。“估计是检测人员在复制粘贴的过程中出了错,我们得给这位先生道个歉!”医院的朗科长如是说。
这起事件一曝出来,网友炸锅了。“这么大的事,道歉就行了?不需要精神赔偿吗?”据记者采访,沈先生在被“误诊”的这些天,确实是寝食难安,受到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那么,如果沈先生真的想通过法律维权,有没有什么办法呢?
2001《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益,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是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
此外,2002年4月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像上面提到的沈先生的经历,虽然广大网友很是看不过去,但根据其所造成的伤害程度,不属于医疗事故,还没到达需要起诉的地步,可以通过调解私了,也可以通过《民事侵权》,要求一定的精神赔偿。
不过,如果在另外一些更严重的情况下,比如真的因为医院误诊,导致患者伤残或死亡的,是可以通过《医疗事故条例》来进行起诉和判罚的。比如,下面这起案件:
某40周孕妇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产检报告为:胎儿脐绕颈、缺氧等胎儿宫内窘迫症状。但医院在明知有危险的情况下,并未告知患者实情,刻意隐瞒顺产的巨大风险,并且拒绝了产妇剖宫产的合理要求,最后导致胎儿重度窒息,出生10小时后死亡。
在这个案例中,医院没有按照“产科入院通知同意书”上实现约定的内容,告知患者实情,在这种情况下,“手术同意书不等于免责书”,患者是可以依法像医院维权的。
《民法典》相关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像上述这起案件中,法院在经过司法鉴定,确认是医院因为医疗过错导致胎儿死亡的,最终认定xx医院在本案中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费用69万元。
虽然说,再多的金钱补偿,也无法换回胎儿的生命,无法修补父母破碎的心,但在一个家庭最困难的时候,我们诉诸于法律手段,不止是为了寻回应有的补偿,更是为枉死的孩子讨回了公道。
在上述这起案件中,医生并没有被判刑,但如果再另外一些严重过失的情况里,医生也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定义、量刑】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医疗过失导致他人伤残的,也要依法服刑。
所以京声律所最后友情提示大家,遇到不公平遭遇,一定不要忍气吞声,只有患者懂得合理维权,才能敦促医护人员恪尽职守,减少“医疗悲剧”的发生。
以上就是京声律师事务所-民事纠纷律师给大家整理的“医院误诊,要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京声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679-6068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