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人在外打拼,租房子这件事可不能小觑,咱们不但要“防火防盗防‘黑中介’”,还要关注到出租房内部的方方面面,尤其是水电煤气等有关安全的设施,一定要事无巨细地查完好,再签约入住,否则很可能因为一时疏忽大意,留下无穷后患,甚至断送生命。
之所以这么说,并不是危言耸听,最近法院判罚的一桩案件,就涉及到了出租房中的安全问题。案件的经过大致如下:
重庆南岸,4名女生从中介手里租了一套跃层式房子。可万万没想到,其中2名女生在房间内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了。
据相关人士透露,戴某、曾某、邱某、王某4名女生是同班同学,她们在一家空调厂做实习生。为了方便上下班,四人就在工厂附近合租了一套复式楼房——楼下是客厅、厨房、卫生间,楼上是一个卫生间,一间大主卧,一间小次卧,燃气热水器就装在小卧室外。
四位女生在商定后,戴某和王某一起住进了小卧室。可一入住,她俩就发现有点不对,只要关上房门睡觉,醒来后就会出现呕吐、腹泻、头晕等不适症状。但这两位傻姑娘也没当回事,索性就开着门睡觉,算是解决了问题。
但就在事发前夜,住在主卧的邱某带了一位朋友回来留宿。邱某和朋友睡在了客厅,曾某回到主卧,而戴某和王某,则一如既往,回到她们的小次卧入睡。不过这晚,可能是想到楼下有外人,两位姑娘睡觉的时候特意关上了房门。
可谁曾想,正是这个无心之失,导致两位花季少女意外身亡!戴某和王某一觉睡去,就再没醒过来。
此案经调查发现,王某和戴某的死因是一氧化碳中毒,而一氧化碳正来自于小次卧外的燃气热水器的排气管。按理说,排气管应该是伸出窗外的,但这家出租房的排气管没有伸出窗外,而且排气管与热水器连接处还出现了松动,这才导致了一氧化碳泄露,令两位少女中毒!
悲剧发生后,两位女生的父母将房东、燃气公司、中介和物业,一并告上法庭,索赔80余万元。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出租的房屋要符合安全的条件,不能危害承租人的人身安全,而承租人要按合同要求使用房屋,如果不正当使用房屋造成安全事故的,承租人承担责任。
依据《民法典》规定,房屋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安保义务是指房屋所有人对于其所出租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必须确保无危及人身安全、生命健康、财产权益的潜在危害因素,对于房屋内设施的安全隐患具有相应的维修、更换保障义务。否则,将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两位住次卧的女生从入住第一天起,就出现了“关门睡觉会身体不适”的症状,这足以说明房东在交付房屋时,没有尽到排查故障的义务,对损害结果存在过错。
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房东要承担全责呢?也并非如此,因为本案中两位女生在发现“入住后关卧室门睡觉会身体不适”这个情况后,没有及时进行安全检查,也没有及时与房东联系,以致自己不幸身亡,所以二人也要为自身的疏忽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一审判决,房东承担本次事故40%的责任,两位死者承担60%的责任。中介和物业无责任。理由是,中介的工作是介绍和接洽,物业是负责公关设施的管理,此二者不对房东屋内自购设施负责。
房东并不认可一审的判罚,他表示,燃气热水器是前房东安装的,自己买来房子之后就直接出租了,所有设施都没动过,所以即便要负责,也应该由前房东负责。
然而二审法院认为,房东上述的理由不成立,因为房东既然购买了房屋,那就表示他对这间房子的所有权和义务,要一并承担,买卖合同已达成,前房东就对这间房子不负有任何责任了。
不过,二审法院发现了燃气公司存在违规开通天然气的问题,而且在例行检查时,未发现热水器的排气管存在安全隐患。最终判决由两位死者承担60%的责任,房东承担30%的责任,燃气公司承担10%的责任。
法院的判罚是令人信服的,但这个结果却仍引人唏嘘。其实再多赔偿也无法挽回花季少女的生命,然而通过法律的判罚,我们也需要反思,在这桩悲剧里,承担了主要责任的,仍然是受害者被人。事实上,在我们过往经受过的类似案件中,大部分情况都是受害人(也就是租客)自己疏忽,导致了意外。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房东一般只承担小部分责任。
比如2019年的“孩子洗澡没开窗中毒身亡案”案,父母将房东告上法庭的案子,最终的判决也是父母承担70%责任,房东承担30%责任,赔偿65万元。据说, 这个房东已经是60多岁的老人,要靠退休金生活,这笔巨额赔款,耗尽了他一生积蓄,令他晚年十分凄惨;再说这对失去了孩子的夫妻,孩子都没了,就算拿到更多赔款,父母又能高兴吗?
所以,通过了解这些现实中发生的悲剧事件,我们就是想再一次提醒大家,在租房子时,一定要对房屋内部的各种设施,进行反复确认,尤其是电器是否漏电、燃气是否漏气、窗户和阳台的栏杆是否安全牢靠、管道是否漏水等涉及到人身安全的问题,万不可疏忽大意。而在租住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联系房东,进行修缮,不论工作多忙,也要把安全问题放在首位。
不止是租客,出租人也要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在最新实施的《民法典》中,在有关出租房屋如何确保安全性方面,对出租人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民法典》在第七百三十一条针对特殊情形作了进一步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对于租赁房屋内设施设备维修义务的确定,首先以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要由出租人负责维修。
所以,京声律所在这里友情提示广大网友,租房之前,要对相关法律有基本了解,签合同时,约定好维修义务问题,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修缮或退租。如果房东或中介,强行扣押金或者随求补偿,可以联系律师或者通过相关法律手段,为自己维权。
总之,金钱损失事小,生命安全事大,无论是租客还是房东,唯有依法办事,才能将意外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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