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老屋拆迁,按理说是一件大喜事,不但能以旧换新、以小换大,还能获得相应拆迁补偿。但如果拆迁的时候,突然遇到卖家反悔,称买卖合同无效,这可怎么办?难道就只能自认倒霉,眼睁睁看着拆迁款泡汤吗?下面我们就来看看魏女士这场拆迁纠纷,最终是怎么解决的。
2003年,魏某丽攒了一笔钱,想换个大房子。这时刚好在房产广告上看到刘某云的卖房信息,就与她取得了联系。刘某云的丈夫,在前几年得了一场重病,不但花光了家里的积蓄,还欠下一笔债务,如今丈夫去世,刘某云要独自抚养儿子,因此不得不卖掉家中老宅来还债。
老宅总面积546.68平方米,刘某云报价155000元。魏某丽看房子不错,又出于对刘某云遭遇的同情,大方地给了16万元,买下房子。
交易达成后,双方各自生活,15年内相安无事,没有交集。直到2007年,老宅所在的区域被列为棚户区改造项目,面临拆迁。根据初步估算,老宅拆迁后,至少能拿到419万元的拆迁补偿款。
一听到这个消息,刘某云一家坐不住了,竟然一纸诉状,将魏某丽告上法庭。刘某云的诉求是,她与魏某丽签订的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请求法院判令魏某丽返还房屋宅基地及相关证件。
此时魏谋丽才恍然大悟,原来她与刘某云的这笔房屋买卖是有问题的。魏谋丽是城市户口,但刘某云家的老宅属于农村住宅。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第二条: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
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魏某丽与刘某云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过刘某云也不是存心欺骗,她和魏某丽一样,当年并不清楚这条法律,因此她如今的诉求也考虑到了“人情”,她并不要求要回全部房产,只希望能够获得一半的拆迁费。
那么,这样一桩拆迁纠纷案,法院该怎么判呢?一些网友支持买家魏女士,认为卖家应该遵循契约精神,不能见钱眼开!但也有一些网友觉得,人情归人情,但按照法律条款,当年的买卖合同确实无效,所以老宅的拆迁款,应该归刘女士。
最终,法院在厘清案件的经过后,认为宅基地的买卖合同虽然无效,但卖方有违诚信原则,要承担更多过错。因此,此原交易的两栋老房子,由双方按照过错比例进行分割,法院判定的这个过错比例是:魏某丽享有70%份额,刘某云享有30%的份额。此外,魏某丽在购买房屋后,自己出资扩建的284.81平方米房屋,属于有证房产,拆迁收益,应归魏某丽所有。
所以,2018年,法院最终判决为:所涉4195759元的房屋,魏某丽享有其中的3822836元,刘某云三人享有372923元,驳回其它诉求。
通过上述这桩房屋纠纷案,我们可以看到,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尤其是涉及到农村房屋的买卖,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谨防掉进“无效合同”的陷阱。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也就是说,城镇居民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房,遇拆迁不能得到安置补偿。
所以,像本案中,魏某丽能在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获得拆迁费,可能主要考虑到以下两个原因:
1.魏某自建的房屋,确实获得了合法的房产证(虽然宅基地禁止城镇户口居民买卖,但农村集体认可了买家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法律也会考虑从宽判罚)
2.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但交易是在双方都有过错,且并不知道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的,且考虑到交易时间已长达15年,所以法院按照过错七三划分,给予了买家更多的利益保护。
然而尽管作为买房的魏女士,在此案中获得胜诉,同时也获得了数目可观的拆迁赔偿,但在此我们还是要郑重提醒各位网友,在买卖房屋时,一定要保持清醒,尤其是在如今国家已经再三强调宅基地不得非法买卖的大环境下,我们千万不要挑战法律底线。
自2021年起,《民法典》出台新规定,宅基地买卖“3不准”:
1.非农业户口不能建房
2021非农业户口的城镇人是不能回农村建房的,因为宅基地是农民的福利,是属于村集体的财产,农民只有使用权,
2.非本村人不得购买宅基地
宅基地不是商品,也不是个人私有财产,它属于村集体组织,只有村集体组织才有权利处置它,而且非本村人员不能购买宅基地,这也是保护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利益。
3.不能超出“一户一宅”面积
各地也都明确“一户一宅”的标准面积,若是超过这个标准面积,要么被村集体收回,要么按照阶梯交费。
从新出台的规定可看出,国家正在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力度,因此我们千万不要心存侥幸,进行非法买卖,否则不但投机不成,还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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