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沸腾一时的“杭州杀妻案”二审宣判结果下来了,浙江省最高法院依法驳回了徐国利的上述请求,维持了杭州中院的一审死刑判决。这件手段残忍的婚内杀人案,一度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网友们纷纷表示:“第一次认识到,原来最危险的人,很可能就躺在自己的枕边。”
其实,早就有专家说过,即便是最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会有200次离婚的念头和50次掐死对方的想法,何况在那些经常发生矛盾冲突、给对方身心造成伤害的婚姻里,更是时有悲剧发生。而且很多时候,我们遇到的案件,并不像“杭州杀妻案”这样能够直接地分清楚善恶曲直,因此,在一些特殊情况里,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情感上,我们都要从更多维度进行考量。
接下来,我们就分享两个“以爱之名”,在婚姻中犯下故意杀人罪的案例。
【案例1】
广州的陈某莹与何某峰是二婚夫妻,陈某莹有一个5岁的儿子小乐,何某峰有一个12岁的女儿小月,四人组成了一个新的家庭。新婚头两个月,家庭还算和睦,但到了第三个月,陈某莹开始发现,这个“家”有点不对劲了。她发现小月身上经常莫名其妙会青一块紫一块的,一开始她怀疑小月遭到了校园霸凌,后来才发现,原来是何某峰经常偷偷打小月。
这个发现让陈某莹很痛苦,因为这段期间陈某峰对她和儿子都很好,并没有向她们下手。她想离婚,但又下不了决心。可就在陈某莹犹豫的这段期间,陈某峰终于“原形毕露”了,一次醉酒后,他趁陈某莹不在,暴打了小月和小乐!陈某莹发现后,提出离婚,但何某峰坚决不同意,还“软禁”了陈某莹母子。
在软禁期间,陈某峰每天喝的醉醺醺,暴打这对母子。终于,有一天陈某莹在何某峰暴打儿子的时候,忍无可忍,拿起偷偷藏好的剪刀,刺进了陈某峰胸口。之后,陈某莹拨打了报警电话,警方到场时,陈某峰已经确认死亡。
法案在审理这起案件时认为,陈某莹虽然犯了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她是在何某峰对自己和儿子实施家暴的过程中,义愤杀人,因此从轻量刑。再加上陈某莹是主动自首,故情有可原,综合各方面因素,最终法院判决:陈某莹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对比陈某莹的案子,我们再来看下面这个案件,同样是妻子杀害了丈夫,但判决结果却完全不同。
【案例2】
40岁的张某和44岁的赵某通过相亲认识,一见钟情,闪电结婚。赵某有一个18岁的女儿小兰,三人一起生活。可没过多久,张某竟然公然表示,自己爱上了小兰,要让她做自己的“情人”。之后,张某公然追求小兰,给她买东西、送花,还表示只要小兰同意,马上跟张某离婚,跟她在一起。赵某得知丈夫的所作所为后又恨又气,多次提出警告,却没有与他离婚。小兰因受不了张某的骚扰,从家里搬了出去。张某得知后,非常生气,把火都撒在赵某身上,在家里又作又闹,让赵某把小兰找回来。两人吵架的过程中,张某气得失去理智,趁张某不备,到厨房拿起菜刀,将其杀害。
这起案件,最终赵某以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那么,为什么在陈某莹的案件中,能法外开恩,但赵某的“杀夫案”却被判了无期徒刑呢?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4)受嘱托杀人;(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
结合上面两个案件,我们会发现,在陈某莹的案件中,她的杀人属于为保护儿子“义愤杀人”,因此被判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而在赵某的案件中,她是在头脑清醒、自己和女儿的人身安全也没有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故意杀人,因此属于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罪。
最后,我们想强调的是,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每个人可能都会在婚姻生活中遇到各种不幸。如果像陈某莹那样,被逼无奈,不得不拿起凶器,固然有情可原,但仍然触犯了法律,需要得到相应惩罚。而赵某的悲剧,完全可以避免,她却因一时冲动,擅用“私刑”,这种行为,法律是要通过重罚来警醒世人的!
所以,我们要友情提示各位网友,面对婚姻中的纠纷,请一定理性对待,尽可能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切莫一失足成千古恨,造成难以挽回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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