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律师咨询:立遗嘱赠小三4000万房产,法律上能生效吗?京声律所

北京京声律师事务所
2022-04-08

遗嘱赠小三.jpg

在这个结婚率逐年走低,离婚率持续高升的年代,要经营好一份婚姻关系,变得更加不易。尤其是,当婚姻中出现了“第三者”,夫妻之间不止感情会破裂,财产的分配也容易变得纠缠不清。

我们从后台收到的留言中发现,有很多网友并不清楚自己在婚姻中应该享有哪些合法权益,稀里糊涂地离了婚,最终“人财两空”。所以,今天我们要分享一个典型的离婚案例,让大家看看,我们应该如何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

2021年5月,深圳发生了一起民事诉讼案,案件经过的大致如下:

男子刘某,生前立下遗嘱,要将其名下的3套合计300平方、价值近4000万的房产赠予同居17年的保姆杨某。妻子陈某无法接受这份遗嘱,将保姆杨某告上法庭。

在一审的过程中,法院了解到,刘某在遗嘱中曾提到,妻子陈某长期沉迷麻将,忽视家庭,二人经常吵架。1981年陈某有婚外情,导致二人感情破裂,二人开始分居。2001年,因生活需要,刘某聘请杨某当保姆,相处期间,二人发生感情,从2010年开始同居生活,长达17年。

2015-2016年间,刘某以感情破裂之名,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017年4月25日,一审法院准许双方离婚。但妻子陈某不服一身判决,提起了上诉。在上诉期间,刘某于2017年8月27日因病死亡。

刘某去世后,妻子陈某和保姆杨某,因为遗嘱争议对簿公堂,但对于这起案件,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虽然在婚姻中发生过错,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他的遗赠行为无效。刘某生前所立遗嘱是自发办理的,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照遗嘱办理。但考虑到刘某的三套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且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杨某非法同居多年,存在过错,所以最后裁决: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套房归妻子陈某,一套房产为刘某财产,属于遗产,由保姆刘某继承。

对于一审的判罚结果,刘某和杨某均不满意,二人再次提出上述。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刘某擅自自处置夫妻财产,遗嘱应当无效,所以3套房均归刘某妻子所有。

对于二审的判决结果,很多网友觉得“于情于法”都有争议:于情,刘某与妻子早已感情破裂,婚姻名存实亡,而保姆照顾他17年,理应继承属于他的那一部分财产;于法,刘某的遗嘱是生前自愿立下的,他对属于自己的财产应该具有合法的遗赠权力。

网友们的理由,听起来似乎合情合理,但如果我们结合具体的法律知识,就能够进一步理解二审的判决。二审依据的法律条款如下: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62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结合本案,刘某在没有与陈某离婚的情况下,与保姆杨某发生的不正当关系,是违反公序良俗的,不受法律保护。而刘某在婚姻存续的状态下,未经妻子陈某同意,私自立下的遗赠遗嘱,同意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通过本案的二审的最终判决结果,我们可以进一步了解到,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对于“婚外情”这种行为,不论出轨的双方有多少隐衷,但在法律上,出轨都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因此在这个前提下,当事人的馈赠或遗赠,都是不具备法律效益的。

最后,我们也再次提醒广大网友,不论在婚姻中遇到了怎样的难题,最好的处理办法是,咨询相关人士,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尽量不要做出“婚内出轨”等有违道德的行为,这样只会得不偿失。

以上就是京声律师事务所-民事纠纷律师给大家整理的“立遗嘱赠小三4000万房产,法律上能生效吗?”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京声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679-6068进行咨询!


阅读3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