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律师咨询:在自己的朋友圈“炫耀”“吐槽”,也会犯法吗?京声律所

北京京声律师事务所
2022-04-08

朋友圈吐槽.jpg

网络流传着一个梗,叫“遇事不要慌,先发个朋友圈”。这句流行语充分体 现了现在网民的一种生活状态,无论是遇到好事坏事,心情稍有波动,第一时间 就要到朋友圈、视频号等社交平台炫耀、吐槽。

这不,前不久就有一条“某男子发视频炫耀防疫证被免职拘留”的新闻,上了热搜:

4月3日,河北邯郸永年区一男子,拍视频炫耀,称自己有疫情防控“车辆通行证”和“工作证”,想去哪就去哪,没人管。结果,4月4日,永年区网信办发布通报,该男子系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李某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随即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免去李某某大队长职务。公安部门对李某某涉嫌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10日处罚。

在上面这个新闻中,涉案的李某,是身份特殊的公职人员,因此他在社交平台发表的不当言论,看似是自己的私事,但却极其可能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理应受到法律制裁。所以,在此要特别提醒各位公务员或相关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平时在社交媒体上的内容,一定要谨慎发布,掌握好尺度和分寸,不该发的内容,千万被乱发。此外,即便是没有担任要职的普通网友,我们的朋友圈也不是“百无禁忌”,什么都可以发的,这不,另一位网友小赵,就因为在朋友圈乱吐槽,惹来了麻烦。

小赵是一家民营企业的普通员工,前不久因为工作失误,被老板教训了一顿,并处以罚款处分。小赵心里觉得委屈,事后就发了一条朋友圈吐槽老板。可过了几天后,小赵觉得还是出不了这口“恶气”,又在朋友圈故意散布“老老板可能出轨公司某女同事”的虚假言论,许多同事看到后信以为真,给老板和女同事带来了很坏的影响。愤怒之下,老板一纸诉状,将小赵告上法庭。

那么,小赵在自己朋友圈发布心情、发泄情绪的行为,是否违法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 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小赵的案例里,他第一次在朋友圈公然“吐槽”老板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老板的名誉权,是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对商家进行道歉和精神赔偿的。但问题还不止于此,再进一步分析,小赵第二次发的朋友圈内容,刻意捏造老板和某同事出轨的假消息,并且公然法布,这其中的情节,就更加严重。

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规定:利用互联网 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小赵在朋友圈的“恶意吐槽”行为,不止是触犯了民法,还有可能因为造谣、诽谤罪,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总之呢,通过今天分享的两则案例,希望大家能明白,我们虽然生活在网络自由、言论自由的年代,但也并不是可以“口无遮拦”、随意在社交平台发布动态的。即便是我们自己的朋友圈和私人社交媒体,也从来不是法外之地,在公共平台的发言,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否则为了一时的虚荣炫耀或者发泄私愤,伤害他人,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

以上就是京声律师事务所‍-民事纠纷律师给大家整理的“在自己的朋友圈“炫耀”“吐槽”,也会犯法吗?”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京声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679-6068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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