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咨询:升职加薪 只因一句口头承诺 好事变成坏事,可以维权吗?京声律所

北京京声律师事务所
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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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新入职场的小白,还是在职场冲浪二十年的中年人,对他们来说,最高兴的事莫过于“升职加薪”,如果把“人生有三喜”改成“人生有四喜”的话,那么升职加薪绝对就是第四喜。人在职场,不仅是为了碎银几两,更是为了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升职加薪就是自己在职业生涯中一个里程碑,是让人高兴的事。

但是已是中年的吴先生,却因为升职加薪,不仅累出一身病,还差点让自己丢了工作。具体事怎么回事呢,他能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吗?

吴先生自大学毕业后,就在一家IT企业的产品研发部工作,职位是技术工程师,工作认真踏实,为人诚恳,深得同事和领导的好评,去年年初,部门经理跳槽去了别家公司,而部门正赶上新产品研发,时间紧任务重,部门经理职位不能空缺,主管他们部门的副总经理在部门例会上宣布由吴先生担任部门经理,吴先生非常高兴,而且当月就按照部门经理的待遇发的工资。

升职加薪,激励了吴先生的斗志,每天早出晚归,甚至加班到深夜也是家常便饭,他一心铺在了新产品上,自己的身体累垮了都没有太在意,直到半年以后,他突然晕倒在测试机房,同事把他紧急送医,才救回一条命,因劳累过度引发的高血压,而他没有吃降压药导致的晕厥。可吴先生觉得这一切都值得,他是部门经理,就得做出榜样。

可是,他刚出院来到公司,就被人力部门的同事叫了过去,说部门新任命了一位部门经理,他还是原来的技术工程书,这样的打击,如同晴天霹雳,感觉到嘴的鸭子还没咽下,就飞走了。他内心极度的不平衡,公司为什么出尔反尔,人力是这样的解释的:虽然口头上已经任命你了,但没有正式的更改劳动合同,就不能算违约。

为此,吴先生心理越想越觉得窝囊,他不想就这么吃哑巴亏,哪怕与公司公司翻脸,丢了工作,他也要试一把,要通过法律来维权,那么吴先生可以赢得自己的权益吗?我们来看看《劳动合同法》等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看来,吴先生的维权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吴先生虽然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但实际履行部门经理职位已经半年,并且一直兢兢业业,支持吴先生通过法律服务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京声律师提醒:网友在遇到升职加薪或者职位薪水变更的时候,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签署书面的协议,不能因为工作忙而忽略了劳动合同的签署。

以上就是京声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给大家整理的“升职加薪只因一句口头承诺好事变成坏事,可以维权吗?”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京声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679-6068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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